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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狗药异烟肼:投放药品是一种互害的行为模式

2018-08-11 10:10:05  光明网    参与评论()人

投放药品,本质上是一种互害的行为模式,以暴制暴来完成私力救济。以暴制暴,在文明演进史中,已被现代法律精神所否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属于“以制造问题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以投毒杀狗为例,可能误伤牵绳犬只、幼童、流浪汉等;可能会造成更多的纠纷,如犬只死亡的财产侵权纠纷;可能会造成群体间的对立,无节制的循环报复……

但这样的思维模式,近些年并非罕见。面对一些当前法律难以关照的公德洼地,就诉诸极端形式,往往能收获相当共鸣。如驾车时遭遇赌气车,男司机将女司机暴打一顿,叫好者不在少数;如就餐时遭遇熊孩子,邻桌女子一脚猛踹,点赞者不乏其人;如广场舞扰民,跳舞者被居民用气枪射伤,鼓掌者比比皆是……面对纷繁复杂、一时难解的治理难题,就指望通过快意恩仇的方式简洁明了地快刀斩乱麻。倘若这种思维成为惯性,也会造成社会理性的丧失,集体情绪的失控,群体共识的分裂,以及对正常解决路径的忽视。

解决不文明养狗问题,还是须要变“互害”为“互助”,无论养狗与不养狗,都不能被极端“爱狗”或“恨狗”的情绪所裹挟。养狗者,对于当前社会上对不文明养狗、极端爱狗行为的厌恶,应当有相当程度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行为规范;不养狗者,亦须明白极端乃至违法行为,并非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在这其中,有相当多的共识空间,是可以形成合力的:对疫苗质量的关注;对社会治理的呼吁,诸如呼吁在立法层面厘清相关的行为责任,对办理养狗证所交费用用途的追问;对双方各自诉求行为边界的探讨等。

对于相关部门,也当从这波网络舆论中有所启示。社会治理对社会道德与群体行为模式有直接的决定意义。倘若难以塑造足够有约束力的规范,那么必然会引向民众相互设防和互害——超过必要限度的预防性和伤害性行为,反而会导致道德紧张、社会失序。因此,加大相关法律供给,在法治途径内解决问题,才是正道。

客观来说,中国的人均犬只数量在世界范围内并不突出,观察基本解决“狗患”的国家,靠民间投毒来解决问题的,恐怕是没有的。这也当成为我们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起点:一个成熟社会,必然不会只剩“民间投毒”一种解决办法。

(责任编辑:崔凤璇 CN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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