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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乐乐被闺蜜忽悠入股 既不给股份又不退钱

2018-08-09 11:16:35  每日经济新闻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贵之步实控人诈骗杨乐乐案侦查终结

每经实习记者 王帆 记者 郭荣村 每经编辑 宋思艰

对于闺蜜,有这样一种说法:忘不了那段一起犯二的日子。但“名嘴”汪涵之妻杨乐乐忘不了的,大概是那段被闺蜜忽悠入股、最后既不给股份又不退钱的日子。

不过,犯二的时光不长久,被骗的日子更会有尽头——8月7日,新三板公司贵之步(833789,OC)公告称,涉嫌诈骗杨乐乐788万元的公司实控人郑靖已被公安局移送检察院,现在检察院正在进行审查,看是否要把她送上法庭。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实控人如此这般,贵之步也是“敢想敢干”。

杨乐乐是如何被“坑”的呢?据多家媒体公开报道,杨乐乐上当受骗或许出于其对“闺蜜”郑靖的信任。

据公开的案件资料,杨乐乐于2015年5月与郑靖签订了《出资认购协议》,约定杨乐乐出资788万购买贵之步131.33万股股份,杨乐乐已如约付款,贵之步也出具收据确认已收款。

然而,截至2017年1月,郑靖及其控制的贵之步依然没有办理杨乐乐购买股份的工商登记手续,杨乐乐也没有享受任何股东权利,贵之步任何事项也未曾通知杨乐乐。杨乐乐曾多次要求两被告退还该788万元,但均被以各种理由拒绝,要求解除上述《出资认购协议》的诉求也吃了“闭门羹”。

2017年2月,再也“坐不住”的杨乐乐将郑靖及其控制的贵之步告上法庭。今年6月,杨乐乐胜诉。7月23日,郑靖收到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出具的告知书,杨乐乐被合同诈骗一案现侦查终结,移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官司缠身的贵之步,在信息披露却呈现了一番奇特的“画风”。

记者翻看历史公告发现,对于诉讼、关联交易、董事变动等事项,贵之步多次未及时披露,而在事后补发公告时,大都给出“因工作人员的疏忽”的理由,屡试不爽,让人大跌眼镜。记者统计发现,在贵之步的补发公告中,以上述理由一笔带过高达12次之多。

8月8日,记者就上述相关问题尝试采访贵之步,在上班时间多次拨打其公开电话,但电话一直处于占线状态。

延伸阅读:

汪涵杨乐乐疑被骗800万 如何预防合同诈骗

金融界银行频道 9月18日晚间,新三版公司贵之步实际控制人郑靖涉嫌利用合同欺骗杨乐乐,已经构成诈骗,警方已立案侦查。被骗的杨乐乐就是湖南台著主持人兼汪涵的妻子,至于郑靖,网上查不到她的太多资料,但是肯定的是杨乐乐与郑靖交往非常密切,并且互称“闺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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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闺蜜,缘何两人走到打官司的底部呢?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贵之步公司,其实是“湖南新贵之步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的缩写,2002年3月13日成立,性质属于民营企业,主要业务集中在研发、销售中高档鞋类、箱包及服饰配件等现代时尚商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为郑靖。

2015年5月份,杨乐乐出资788万购买贵之步131.3333万股股份,并与郑靖即签订了《出资认购协议》。付款后,贵之步虽然出具收据确认,但到今年1月份这一年半的时间始终更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随后,杨乐乐多次表示,希望贵之步退还出资的788万元,但是均被贵之步的郑靖以各种理由拒绝,杨乐乐没办法只好将这个昔日的闺蜜告上法庭。

合同诈骗的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

合同诈骗的预防方法

合同诈骗应以是否超过经营范围为标准判断项目的真实性。在与对方商谈合作项,详细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如果对方在合作项目中的行为,超出其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则对方的行为至少是违法的,应引起高度重视,必要时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切忌脑子一热,一掷千金的行为。

认清合同公证和见证的内容。一般而言,公证和见证的内容,只是可以证明双方在合同上的签名是真实的。签名的真实并不必然是合同本身内容的真实。因此,签订合同时应多留个心眼,不要轻易被合同外在形式所蒙蔽。

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对于首次交易的对象,厂商们应通过查验身份证或前往工商局查询资料来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和单位行骗。

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虽然不法分子想出了不少较为隐蔽的诈骗方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并非无迹可寻,这就需要商家们在交易过程中多几个心眼,注意一些反常现象,例如几次交易后突然增加交易量、交接货物时拖延时间、对方人员提供情况相互不符、频繁变换联系方式等等。最大限度避免出现人货分离的情况。不法分子想骗取货物,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想方设法让送货人与货物分离,在拖住送货人的同时,其同伙将货物暂时藏匿。所以,供货方在送货时,如未收到足够的货款,应避免人货分离,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

充分利用政府职能部门及金融系统资源,及时核实用于抵押物品、票据的真实性。在交易过程中,如果碰到对方以房产、货物、票据作为抵押的情况,应该尽快通过房产、银行等部门核实用来抵押物品的真实性及是否重复抵押,降低受骗几率。

对那些不熟悉的购货人,尽量避免收取其开出的“远期支票”。因为利用“空头期票”实施诈骗是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他们往往利用支付货款的“档期”,转移货物后逃匿或者将货物销售一空后潜逃。

(责任编辑:韩佟 CN068)
关键词:杨乐乐闺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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