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社会新闻更多页面 > 正文

房屋拍卖屡遇"租期20年" 法官:虚构租赁关系将制裁

2018-07-14 11:10:00  人民法院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房屋拍卖屡屡遭遇“租期20年”法官提醒:“买卖不破租赁”不是赖账“护身符”)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不真实,不产生阻止向拍卖受让人交付的法律效力。

2014年10月,姑苏区法院对某小贷公司与林某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林某等三人归还贷款220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某小贷公司申请执行,请求拍卖、变卖三人房屋。宋某向法院申请对房屋带租约(租期20年)拍卖,小贷公司提出异议。林某也在笔录中表示,其与宋某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租赁关系,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是宋某为了保障其债权并确保房子在被拍卖时可以阻止交付。为此,姑苏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除去该房屋上的租赁关系。宋某不服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听证后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宋某于是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请求判令对房屋带租约拍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宋某与林某系朋友关系,林某为获取占房屋价值较小比例的50万元租金,而将家庭实际居住使用的住房(房屋价值超过220万元)交由他人占用长达20年,融资成本过高。其次,合同约定租金总额为50万元,折算后月租金仅为2083.33元,远低于市场行情,且未考虑租赁市场的价格上涨变化因素。部分款项支付的时间发生在林某获得小贷公司借款之后,其通过租赁来获取资金的必要性不足。再次,宋某拥有其他住宅,并未在租赁期内将房屋作为自己或他人的居所进行使用,不符合租赁关系的一般特征。综上,可以认定双方存在通过签订租赁合同规避法院执行的主观故意,租赁合同关系不真实,不产生阻止向拍卖受让人交付的法律效力。宋某应停止占用房屋,对其请求对房屋带租约拍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