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赔4万余元
大兴法院昨日给出一审判决,经审理认为,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无充分证据显示宜家公司存在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的情形,原告要求二倍赔偿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对王女士的经济损失,其合理部分法院予以确认。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均有医嘱或其他充分证据,法院予以支持。因王女士在此次事故中对其外部形象造成影响,给其造成一定的痛苦,应予以适当的精神抚慰金作为赔偿,但王女士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酌情定为1万元整。
大兴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市西红门宜家家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女士玻璃杯购物款3.9元、医疗费7115.16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20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4万余元。
北京晨报记者从王女士律师处得知,王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将会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