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为何以危害公共安全重罪处罚?
本案是酒驾引发,今年是醉驾入刑第7年。日前,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刘晓恩律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以案说法,进行了解读。
华商报记者:漳州市中院一审判14年半,福建省高院审理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如何理解两级法院量刑差异?
刘晓恩:《刑法》第133条中对危险驾驶罪作了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本案案情,李某酒驾的行为构成两个罪: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属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而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较重,故法院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刑事处罚,符合法律要求和案件事实。
李某酒驾不是单一一起交通事故,而是危害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幅度是10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结合本案受害者家属的谅解,李某的自首情节,福建省高院对其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量刑的改变。李某上诉请求是改判定罪部分,即撤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交通肇事罪,但福建省高院二审维持了定罪部分,考虑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对李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部分进行了撤销,这并不等于撤销对其危害公共安全的定罪。故福建省高院未采纳其上诉理由。
华商报记者:李某在醉酒状态下与性伴侣发生关系是否就可认定为强奸?
刘晓恩:本案中李某的醉酒状态不是违法阻却事由,只要违背了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即被认定为强奸罪。李某虽与甑某是性伴侣关系,但是李某在此次性行为中,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漳州检方认定如果及时抢救,甑某有救活的可能。但李某在明知其受伤的情况下趁其醉酒,与其发生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