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姜某、姜某军、宋某事先预谋、联系作弊人员及考生,组织培训作弊器材的使用方法;高某明知姜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仍为其提供作弊器材,上述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在共同犯罪中,姜某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姜某军、宋某、高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姜某、姜某军、宋某、高某犯罪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组织作弊最高可获刑7年,替考亦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明确: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文来源: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