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玩忽职守判三缓三
法院审理查明,涉事大型卧铺客车由武某、李某等人(均已判刑)共同出资承包,运营河北省邢台市至辽宁省沈阳市线。为获取更大利益,武某、李某等人使用涉事大型卧铺客车从事货物运输;擅自改变许可运营路线,不按许可站点经营;故意关闭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逃避监管。
被告人韩翠月于2014年3月任河北省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市直运输管理站客运股股长。韩翠月在工作期间疏于职守,在日常安全检查以及各类专项检查活动中对涉事大型卧铺客车长期不按照审批路线行驶、故意关闭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对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第四分公司的卫星监控平台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致使事故客车违规拉货运营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导致津蓟高速“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2018年4月4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韩翠月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