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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五环之歌侵权遭索赔50万 岳云鹏曾在节目中这样说

2018-06-20 17:07:46  腾讯娱乐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小岳岳听了直想哭《新五环之歌》侵权遭索赔50万

新五环之歌侵权遭索赔50万 岳云鹏曾在节目中这样说

新五环之歌侵权遭索赔50万 岳云鹏曾在节目中这样说

新五环之歌侵权遭索赔50万。唱了多年的《新五环之歌》,小岳岳终于因此被告了。据北京海淀法院消息,因认为“美团”的广告曲《新五环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该曲版权所有方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该广告曲歌词改编者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及“美团”运营商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目前,岳云鹏方面尚未回应《一线》。

新五环之歌侵权遭索赔50万 岳云鹏曾在节目中这样说

新五环之歌侵权遭索赔50万 岳云鹏曾在节目中这样说

据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4月,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现相声演员岳云鹏未经许可,擅自改编《牡丹之歌》歌词创作了《新五环之歌》。该歌曲由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成广告,被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商务推广。原告认为,三被告为追求商业利益,共同侵害其音乐作品的改编权,尤其是岳云鹏,将《牡丹之歌》一改再编,并长期、广泛地用于商业用途,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利益。

针对《新五环之歌》的版权问题,岳云鹏曾在2016年担任综艺节目《我为喜剧狂3》的评委时谈及这一话题,当时同为评委的英达提问:“你的歌得到人家《牡丹之歌》的授权了吗?”岳云鹏透露,在某次春晚后台,他曾去拜会原唱蒋大为老师,但对方上来就质问他,“《牡丹之歌》改成《五环之歌》你跟谁说了?”岳云鹏自称当时也被吓到,但当时蒋大为脸色一变,态度大转弯:“随便唱,随便改,无所谓!反倒《牡丹之歌》更红了。”

新五环之歌侵权遭索赔50万 岳云鹏曾在节目中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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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有网友分析,此次该歌曲针对的是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及美团三方将歌曲应用于商业用途,此前不追究不代表日后不追责。也有网友认为,岳云鹏此前在电视节目、甚至售票相声表演中使用根据《牡丹之歌》改编的《新五环之歌》其实已经是将其运用到商业行为,只是版权方对这种打擦边球的行为并未在意而已。

延伸阅读:

岳云鹏网店猪肉条上黑榜 食品安全岂容你乱开玩笑!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最新抽检信息,其中,嗨嗨匹匹岳云鹏星店〔经营者为嗨嗨皮皮(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淘宝店铺销售的、标称嗨嗨皮皮(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生产的嚼劲黑猪肉条(五香味、120g/袋,2017/9/16),菌落总数超标。工商登记材料显示,相声演员岳云鹏参与了经验活动,且该店铺曾因虚假宣传而败诉。(4月27日新京报)

娱乐明星跨界做食品,近年好像成了越来越流行的一种趋势,看似不务正业,实则是利用自身集聚的人气和影响力,来促进产品推广和销售,实现台上挣人气、台下挣票子的目的。嗨嗨匹匹岳云鹏星店玩的也是这么一个套路,不仅明星家人参股其中,更为露骨的将知名相声演员的名字直接纳入店名之中,让人一望便知,也非常便于搜索,有如日中天的知名相声演员作背书,如此店铺焉能不火!

试看该店铺的销量,便窥得其销量的火热程度,“截至2016年10月10日,其店内仅“耗辣椒”一项单品月销量便达到1.86万瓶,河南烩面月销量也达到了1.74万盒,网店月销售额约70万元。”仅仅销售一些饮食用品,月销售额几乎与一些网店大咖相媲美,且不论其产品品牌知名度如何,若非明星光环笼罩,或护航其一路高歌猛进,岳云鹏店铺的销售能达到如何高度,是很让人质疑的。

众所周知的是,明星店铺销售的产品,大多是通过贴牌或委托加工的,不仅涉及生产门类繁多,且厂家牵涉面广,加之明星本人忙于演艺事业、精力有效,对于产品的管理、控制是很难顾及,也是难以管理的,于是乎,同样一个产品,经明星店铺的推销,就增加一道光环,就感觉多了一份信任,而实质上只是多了一个炫目的“马甲”!从这个意义上讲:嗨嗨匹匹岳云鹏星店销售的猪肉,出现菌落总数严重超标的情况,包括涉及虚假宣传的情况,是十分正常的,也是迟早要出现的问题。

虽然对于网店、包括实体店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置,有《食品法》、《消费者权益法》等法律、法规作处罚依据,但对于明星网店的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处置,如果仅仅是对不合格产品下架,或一罚了之,明显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一则明星所开的网店,虽然也是一家网店,但由于明星个人的公众效应叠加,出现质量问题的公众影响力,与一般网店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二则明星网店,由于网店知名度高、产品销量大,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的公众危害程度,也相对比较大、涉及面广;最后,明星自用自身知名度跨界开网店,下海捞金,挣取利益的同时却不积极履行管理责任,不连带追责不足以“杀鸡儆猴”,警示后来者。

对于跨界明星从事广告宣传,或产品经营,出现严重的虚假宣传或产品质量问题,除却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产品予以下架收缴之余,或予以严肃处罚外,是否应永久禁止其再进入、再涉足该领域,或对于其从事公众性宣传活动,予以全面的封杀、查禁!

治乱象,用重典、抓连带!恐怕是治理明星跨界从事不法经营活动的法宝!

(责任编辑:韩佟 CN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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