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络猥亵女童 从重处罚被判两年
胁迫女童拍裸照,一审法院认定猥亵儿童未遂;检方抗诉后,二审法院认定犯罪事实成立且既遂
5月29日,男子诱骗31名女童拍裸照一审被判11年。图/南京市玄武区法院
通过网络,在不见面的情况下胁迫女童拍摄裸照,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近日,湖北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网络猥亵儿童案件,引发外界关注。
检方查明,男子罗英以诱骗、恐吓方式获得女童裸照后,进一步提出侵犯要求未能得逞。一审法院认定罗英猥亵儿童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随后,检方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认定罗英犯罪事实成立且既遂,改判其有期徒刑2年。
编造身份骗取裸照
新京报记者从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获悉,2017年1月,中学生何菲上网时遇到一名男子搭讪。对方自称“施文”,聊了几句便要求她“爆照”。
对于这样的要求,何菲没有太放在心上,就发过去几张照片。但对方收到照片后,很快提出进一步要求,希望她发一些“露点”的照片,甚至索要“裸照”。何菲没有同意,并直接将对方删除。
事发时,何菲还不满14周岁,是一名初中在校生;而施文本名罗英,是一名社会青年。
罗英平日里喜欢在网上搜索女童的QQ号,添加后以各种手段获取裸照。通过QQ,他找到与何菲同校的张玲,通过恐吓等方式,逼迫其向何菲施压,以达到获得裸照目的。随后,罗英又使用另一个QQ号添加何菲,自称是同校的“学姐”。
在何菲面前,“学姐”精心编织出一个无意中认识罗英,因为未按要求发送裸照,结果被罗英找人“侵犯”的故事。
听完这个故事,何菲很害怕,于是在“学姐”指引下,重新添加罗英为好友,并按其要求发送部分裸照。
罗英并没有收手,在随后聊天中又提出进一步要求,希望何菲“出来开房”,否则就将照片转发给老师和同学,何菲没有理会。
5月29日,男子诱骗31名女童拍裸照一审被判11年。图/南京市玄武区法院
“具有猥亵儿童的主观故意”
一个月后,在课堂上学习网络安全相关知识后,何菲第一次鼓起勇气,将遭遇向老师倾诉。2017年2月,她在老师和家长帮助下,向警方报案。
记者获悉,2017年3月4日,警方通过网络固定证据,将罗英控制。在搜查其手机等移动设备时,警方发现,罗英储存有大量女性裸照,其中一部分是未成年在校学生。当年5月,警方将案件移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罗英所涉嫌的罪名,成为检方的工作焦点。
根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尽管不满14周岁的何菲符合“儿童”条件,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情形,都是嫌疑人与受害者有直接接触。
具体到罗英所涉案件,在整个过程中,罗英与何菲始终是通过线上联系,彼此之间甚至没有见过面。
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表示,检方在通过对包括QQ聊天记录、证据照片、口供笔录进行分析后,逐渐对案件性质有清晰认识。
江汉区检察院认为,罗英在与何菲接触过程中,明知对方的就读年级、年龄等,并曾查看过何菲的生活照。此外,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罗英在明知何菲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提出包括拍摄裸照、开房等要求,具有猥亵儿童的主观故意。
检方抗诉后法院“从重处罚”
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认定,罗英通过言语威胁何菲“开房”,最终未能得逞,应认定为猥亵儿童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对于一审结果,江汉区检察院未能接受。检方认为,除了面对面的直接行为,强制儿童观看淫秽音像制品、拍摄裸照等,也应认定为“猥亵”。罗英通过言语威胁和恐吓,借此要求何菲按其要求的姿势拍摄裸照,属于强迫儿童对自身身体实施猥亵,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案件承办检察官、武汉市检察院未检部负责人黄静表示,如果案情符合“满足行为人的刺激或性欲目的、侵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两个要件,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黄静认为,一审判决未从猥亵的上述实质要件进行判断,是对猥亵儿童罪客观方面认识错误,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黄静说,罗英在获得裸照时,猥亵行为即已实施完毕。在这一前提下,其获得裸照时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此后其利用裸照,试图继续强迫未成年人开房,是进一步实施犯罪,不影响猥亵行为已实施完毕的结果。此外,根据四部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猥亵儿童”的,应从重处罚。
据此,检方认为一审判决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外,还遗漏从重处罚情节,致使量刑偏轻。基于上述理由,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决定提出抗诉,并得到武汉市检察院支持。
二审中,武汉市中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近日,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罗英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依法从重处罚,改判其有期徒刑二年。
(本版受害者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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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31名女童 男子获刑11年
自称影视公司负责人,南京男子蒋成飞以招募童星为由,通过网络结识并设计陷阱诱骗31名女童,最终实现线上猥亵目的。5月29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宣判,蒋成飞猥亵儿童罪名成立,一审获刑11年。
法院查明,从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无业人员蒋成飞在网上谎称代表“星晔公司”、“长城影视”、“艺然童星工作室”等影视制作单位,并以“当童星”、“拍电视剧”为名,招募女童加入。
每当有女童愿与之接触后,蒋成飞便会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情况等为由,提出需要对方发送裸照初步筛查。此后,他还会要求女童打开摄像头“面试”,并要求对方脱下衣服做出猥亵动作。当有女童拒绝时,蒋成飞便以公开裸照相要挟,并强迫对方继续裸聊。他还将部分视频保存在电脑中。
新京报记者获悉,部分受害女童通过家长报警,南京市玄武警方查明,蒋成飞侵犯的女童达31人。
法院查明,蒋成飞诱骗的女童遍布全国各地,多数未满十二周岁,最小的不到10周岁;从诱骗次数看,多名被害人被诱骗两次以上,身体和心灵受到巨大伤害。
一审法院认为,蒋成飞明知多名女童不满14周岁,仍借助网络通信手段编织骗局,利用未成年少女社会阅历尚浅,施以哄骗、引诱、迫使,强迫多名被害人在视频中暴露隐私部位,或做出淫秽动作,以供其观看满足淫欲,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猥亵,依法应从重处罚。
鉴于蒋成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部分犯罪已着手实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 专家说法
网络诱骗女童拍裸照仍属猥亵行为
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审理“诱骗31名女童拍裸照”一案的王萍法官说,当事人通过网络诱骗不特定被害人做出特定动作,对自身实施猥亵行为,虽然与传统的猥亵行为有一定区别,且没有进一步的强迫、威胁或传播,但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在王萍看来,猥亵儿童罪,侵犯的是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易受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以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仍实施猥亵行为。
因为儿童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认知、判断能力,故猥亵儿童中的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的,也可以是非强制的。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也包括迫使或诱骗被害人对自身实施猥亵行为;既包括在同一空间内身体的直接接触,也包括通过网络的非直接接触。
王萍认为,上述伤害甚至可能伴随被害人一生,严重侵犯被害人的身体权和隐私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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