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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庭湖中围3万亩“私人湖”,省市县三级政府都拆不掉?

2018-06-12 15:16:31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环保执法意味着,明确对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说“不”,没有妥协余地,也不能把“人性化”当成执法软弱的托词。

▲俯瞰3万亩“私人湖泊”。图片来源:新华社

文|孟然

“湖光秋月两相和,潭面无风镜未磨。”——这是刘禹锡在洞庭湖畔写下的名句。他或许想不到,1000多年后,如镜一般的湖面“打碎”了,被一道道“水中长城”四分五裂。

据新华视点调查,在洞庭湖深处,一道高高垒砌的堤坝围出一片面积近3万亩的私人湖泊,严重影响湿地生态及湖区行洪。这道堤坝是当地私企老板夏顺安所建,曾被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县级市)等各级政府数次严令拆除,但依旧岿然不动。

1.违法13年,怎么才发现?

一圈“长城”围成一个独立世界、私人湖泊,3万亩,20平方公里,大概是3个西湖的大小。

▲在洞庭湖湿地上竖起来的网围。图片来源:新京报网

物种基因丰富的洞庭湖湿地,是名副其实的长江之肾。而非法圈湖,就像是生长出的“肾结石”。一方面阻断鱼道,切断了湖中的食物链,拦截了江豚等珍稀动物的洄游通道,对洞庭湖生态造成极大破坏,也不利于蓄水防洪;另一方面在湖畔养猪牛羊,也无异于在建起一座“粪便池”,对水质的污染不言而喻。而据调查,这一“私人湖”中还可能在搞非法采砂的勾当。

根据我国2013年施行、并于2017年修改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破坏鱼类洄游通道;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等活动,都是明文禁止的。这3万亩的“私人湖”几乎条条都触碰红线。

可以说,要给这座“水上长城”贴上违建的标志,再画上个“拆”字,于法有据。可徒法不足以自行。这片私人湖依旧几年来“岿然不动”,足见执法环节的滞后。

其老板就振振有词:“我长达13年违法,陆续投入了近2亿元,你们怎么才发现?”据此,他认为历史责任不应由自己背负,如果要清除矮围,政府必须进行补贴。

这当然经不起推敲。违法行为十几年没被发现,自然有失职、甚至渎职的相关责任人,他们有待党纪法规层面上的追责;而眼下,圈湖违法毫无疑问,就应该限时拆除。

至于补贴一说,更是流氓逻辑。十几年的违法所得恐怕已经让夏老板“盆满钵满”——如此政府还要补贴,岂不是要助纣为虐。

2.环保执法不是阻“财路”,而是留“生路”

客观说来,洞庭湖的矮围、网围并非仅此一家,对类似矮围的治理也有其特殊原因。

首先是历史因素,上世纪90年代后期,政府把一些湖洲地区的芦苇地承包给当地群众,让他们收割芦苇以增加收入,慢慢地,他们为了获得更高利益围起来搞起了养殖。而当时由于环保意识较弱,这类活动被当地政府“默许”,这才导致后来的积重难返。

第二也有现实困境,洞庭湖因其大,跨越数个行政区域,利益盘根错节、掣肘过多,进而导致了“公地悲剧”。拿这片“私人湖”来说,横跨岳阳、益阳两市,沅江、湘阴、汨罗三县。若要拆除,这数千万元的费用谁来出?又由哪一方来执行?

归结到一点,不过是一个“利”字:圈湖的老板舍不得“聚宝盆”被端,千方百计阻挠,甚至可能找来“大人物”撑腰;而地方政府面对数千万元的拆除费用和可能存在的保护伞,执法不敢动真格,还美其名曰“人性化”执法。

可环保执法工作很大程度上不就是与既得利益做切割吗?

环保执法,不是单纯为了阻断谁的“财路”,而是给更多的人留条“生路”。

无论是停产限产的工厂、还是轰然倒下的烟囱、或是拆除保护区里的隐秘别墅,都意味着明确地对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说“不”,没有妥协余地,也不能把“人性化”当成执法软弱的托词。

值得欣慰的是,生态环境部近日组成督察组,对洞庭湖私人矮围破坏生态问题开展专项督察。督察开展后,当地政府已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计划20天内拆除全部剩余围堤。接下来,随着这些水中长城的“下沉”,期待其中牵涉到的保护伞和失职渎职问题也该浮出水面,该严厉追责则绝不轻纵。

长远看来,为了解决在浩渺的洞庭湖上盘根错节的利益瓜葛,避免“公地悲剧”,建立对洞庭湖统一保护与管理的机构也不妨提上日程。洞庭湖该有一个统一的“湖长”来守护,既责任到人,也利于终身负责。

□孟然(媒体人)

(责任编辑:吕莉莉 CN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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