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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幼儿遗忘校车致死案不能总是轻判

2018-05-30 10:55:48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同样性质的案件,由三个不同的地方法院判决,但结果都是缓刑。这样的判决结果散发出过于宽纵犯罪人的味道,甚至令人怀疑类似案件频发,是不是与轻纵同类案件有关。

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案件中,法院均认为被告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处以刑罚,同时适用缓刑。

作为幼儿园的专门管理者,明知幼儿更需要关注保护,且在车内稍加仔细看看就可以避免有人遗漏,无论是主观疏忽过错,还是客观上不尽职尽责,将几岁的幼儿闷死在车内,其行为都无法评价为“情节较轻”。

对于这类案件判决如此“宽容”的缓刑处罚,与幼童美好生命的逝去,以及家长无限的悲痛相比,可以说极不协调,也背离了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代价如此之低,不仅惩罚不了肇事者,也很难起到震慑其他人的作用,其后果还会刺痛大众的神经。

只要多一些责任心,类似事件就能避免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包括幼儿)的人身安全,国务院早在2012年4月5日发布实施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该《条例》第39条第3款规定,随车照管人员应当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第5款规定,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尽管规定得如此清楚明白,但一些幼儿园司机或者随车人员仍然无视上述规定,既不仔细清点人数,也不做到自己最后下车,这种过于漠视幼儿生命且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决不能因为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而能获得从轻、减轻处罚。

著名的“海恩法则”指出: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海恩法则”表明,任何不安全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

对此类校车事故的预防可以说一点都不难,只要相关人员有基本的耐心和责任心,做到亲眼看到孩子上下车,及时清点人数,真正落实自己最后一个下车,就完全可以使孩子幸免于难。

在司法上,对于这种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幼童死亡的肇事者,必须给予严惩,唯有如此,方能达到预防和威慑的效果。

(责任编辑:苖玉轩 CN074)
关键词:幼儿遗忘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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