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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纵火案二审开庭 检察员:莫焕晶目前不构成自首

2018-05-17 17:56:01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证人魏某作证称,2017年6月22日5时10多分,其得知2幢1单元18楼起火后,根据物业汪经理指示前去查看消防泵是否正常运行,就将消防泵从手动开启改为自动。魏某回答了辩护人和检察员的询问,称其接到电话通知后,十余分钟赶到泵房后将水泵的启动状态由手动开启改为自动开启。

  对于案发小区“蓝色钱江”二期物业规划、产权性质、消防验收等材料,诉讼各方均无意见。

  对于莫焕晶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和公安机关对莫焕晶所供用榔头敲击玻璃位置进行勘验的笔录,上诉人莫焕晶无异议;辩护人表示辨认过程与莫焕晶以前的供述一致,但侦查机关在案发近一年之后再启动嫌疑人到现场辨认的程序,不够规范;检察员对证据无异议,认为经与侦查机关沟通,侦查机关认为案发现场为莫居住场所,而非陌生场所,且根据莫焕晶归案后供述的现场情况与现场勘查记录、图片等证据材料基本相符,且现场的部分物证已被烧毁,故组织辨认现场意义不大。

  检察员出示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四被害人死亡原因说明,上诉人莫焕晶及辩护人均无异议。

  随后,鉴于上诉人莫焕晶、检察员在庭前会议中对已经一审法庭出示、质证的证据无异议,合议庭核实后予以确认。审判长宣布,对辩护人有异议的原判认定证据进行重新质证,鉴于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未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因此质证主要集中在证据的关联性和客观真实性上。

  辩护人对于原判认定莫焕晶放火犯罪事实的核心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莫焕晶存在自首情节,并用PPT当庭展示源于侦查卷宗的两组证据:1.莫焕晶一直在现场等候的证据材料;2.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供述的证据材料。

  辩护人补充认为相关搜索记录只能证明莫焕晶手机中出现过该部分内容,但无法区分系其本人主动搜索还是互联网自动推送;原审判决缺少认定莫焕晶曾按火警按钮及试图将房卡递给消防员的情节。

  检察员认为,对于搜索引擎自动推送的关键词,必须由莫焕晶主动点击后才能进入相关页面,其手机中的搜索记录系本人主动操作;根据现有证据,莫焕晶的放火罪不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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