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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不作书面决定直接强拆的行为时有发生,造成救济困难

最高法:不作书面决定直接强拆的行为时有发生,造成救济困难
2018-05-15 10:50:58 澎湃

“在不动产征收当中最容易出现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牺牲正当程序,甚至不作书面决定就直接强拆房屋的事实行为也时有发生。”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时指出:直接强拆行为会给公民寻求救济造成困难,“法院不宜简单以原告举证不力为由拒之门外,要格外关注诉权保护”。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观察到,过去三年里,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征收拆迁类诉讼呈现递增趋势,2017年达到当年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17%,涵盖了征收拆迁中有关征收决定、安置补偿和强拆实施环节等争议。

房屋附着物遭强拆被判违法,最高法:要格外关注诉权保护

最高法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陆继尧在取得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现济川街道)南郊村张堡二组13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领取相关权证后,除了在该地块上出资建房外,还在房屋北侧未领取权证的空地上栽种树木,建设附着物。2015年12月9日上午,陆继尧后院内的树木被人铲除,道路、墩柱及围栏被人破坏,拆除物被运离现场。当时有济川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在场。

此外,作为陆继尧持有权证地块上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曾多次与其商谈房屋的动迁情况,其间也涉及房屋后院的搬迁事宜。陆继尧认为,在无任何法律文书为依据、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街道办将后院拆除搬离的行为违法,故以街道办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拆除后院的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一审认为,涉案附着物被拆除时,街道办有工作人员在场,尽管其辩称系因受托征收项目在附近,并未实际参与拆除活动,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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