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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性侵女子后装行李箱 再审撤销杀人罪刑期不变

男子性侵女子后装行李箱 再审撤销杀人罪刑期不变
2018-05-09 01:09:47 新京报

原标题:“男子性侵女子后装行李箱丢弃案”再审:撤销“故意杀人罪” 刑期不变 |沸点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煜)湖南湘潭籍男子潘某性侵女子后,将之装入行李箱欲丢弃未果,案发近两年后,今日(5月8日)湘潭市中院通报再审结果,撤销一审判决中对于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对一审中强奸罪、盗窃罪两项罪名量刑畸轻的情况予以纠正,维持一审判决刑期。

新京报此前报道,2016年6月27日21时31分,湘潭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岳塘区木鱼湖附近,有人将一裸体女子关入行李箱中。接警后,民警很快将女子救出,当日23时20分许,警方将涉案男子控制。

湘潭警方查明,涉案嫌疑人潘某以恐吓、殴打等手段,对受害人实施了性侵。为掩饰犯罪事实,潘某将昏迷的受害人装入旅行箱准备丢弃,途中受害人呼救,被人发现并报警。

2017年1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潘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在遭到被害人反抗后,另起犯意,在明知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仍用鼠标线勒住被害人脖子,且在明知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仍将被害人装入行李箱,并带至人流稀少的木鱼湖附近丢弃;且在寻找行李箱的过程中,其破门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宣判后,潘某提出上诉。湘潭市中院二审时认定,潘某“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以及在犯罪后为了自己逃跑采取转移被害人的行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撤销一审“犯故意杀人罪”的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于强奸罪和盗窃罪的判决,并对一审中上述两项罪名量刑畸轻问题予以纠正。

5月8日,湘潭市中院通报再审结果。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合议庭决定,再审判决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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