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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通宵批卷猝死不被认定工伤 在家加班算加班吗(2)

教师通宵批卷猝死不被认定工伤 在家加班算加班吗(2)
2018-05-06 11:51:32 法制日报

俞俊杰又申请复议,海南省人社厅决定维持223-1号工伤决定。俞俊杰不服,于2016年5月向海口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海口中院判决撤销223-1号工伤决定,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海口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2017年,海南高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对此,海口市人社局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最高法裁定驳回海口市人社局的再审申请。

在家加班也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以案释法

最高法审查认为,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而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其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需要注意的是,认定工伤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视为工伤则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是对法律条文的正常理解。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显示,冯芳弟组织学生晚修测验,回家后连夜批改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这显然为学校利益,加班从事教学岗位职责工作,属于“在家加班工作”情形。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排除认定或视为工伤的是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三种情形,而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是否存在违反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不是工伤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

(责任编辑:周晶晶 CN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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