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案发后,核对作案次数和数额时,我才为在此期间贪污的频率之高、数额之大,感到羞愧和后怕。”蔡漳平供述,当时的贪欲之火已烧昏了自己,完全把党纪国法置于脑后,回想起这段经历,感到深深的负罪。
“深深地向企业谢罪”
从要车要房,到以妻子名义开公司收钱;从担任企业负责人直接贪污,到利用职务向下属企业要钱。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漳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蔡漳平的辩护人提出,蔡漳平通过妻子公司收受的贿款并非他个人控制、支配,该笔犯罪是为亲友牟利行为,而非受贿。这成为庭审辩护的主要焦点。
对此,公诉人指出,蔡漳平以妻子等人开办的公司,通过服务协议收受代理费,表面上是公司间正常业务往来,而实际上该公司没有资金投入、不承担风险,只获得利润。
公诉人进一步阐释,这是典型的“收受”而非“经营”,恰恰证明了蔡漳平以看似合法的形式,掩盖权钱交易这一非法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公诉人说,蔡漳平是否控制、支配其受贿款,不影响对其犯罪的认定。
检察官在当庭发表的公诉意见中指出,被告人蔡漳平从农村考上大学,靠着自己的技术知识,在党的培养下,逐步从普通工人到技术人员到中层干部直到公司领导,本应勤勤恳恳、廉洁奉公、不辜负党的期望,然而,却随着职务的升迁、权力的增大而失衡,未能控制自己的私欲,在腐败的泥沼里越陷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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