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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施美康药业第二次因损害环境被提起公益诉讼

2018-04-19 06:26:05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为让侵权人切实承担其应负的环境侵权责任,泰州市检察院在积极履行指控犯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全面收集施美康公司环境污染损害的证据,做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准备。

经审查: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副产盐酸工业品生产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过期的情况下,明知丁某等人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以每吨倒贴人民币300元费用的方式,将产生的副产盐酸共计3827.81吨以销售为名抛弃给丁某等人非法处置,以上情况公司总经理王某、副总经理戴某知晓并同意。上述副产盐酸除400吨被丁某用于生产净水剂外,其余副产盐酸及生产净水剂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均被丁某倒入扬州市江都区及泰州市境内泰东河、新通扬运河、卤丁河水体中,严重污染环境。经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技术评估确定,被直接倒入水体的副产盐酸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1725.03万元。

2015年8月25日,泰州市检察院依法向社会公益组织——江苏省环保联合会发出建议,建议对包含施美康公司在内的诸多侵权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联合会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回复,未表明其决定对本案所涉环境污染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12月13日,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施美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725.03万元,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费用9万元。

今年1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法庭调查,法院认定了检察院公益诉讼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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