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社会新闻更多页面 > 正文

山东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 最高可奖励高50万

2018-04-13 16:01:05    中国网  参与评论()人

(二)《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3。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

息,或者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国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

4。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5。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6。组织、利用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7。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8。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三)冒充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线索。

(四)根据法律法规,其他属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的行为线索。

第四条 省内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线索的受理、评定、奖励等工作,由事发地国家安全机关具体负责。

第五条 对公民和组织举报且被国家安全机关采用的线索,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奖励:

(一)对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侦破案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奖金;

(二)对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侦破案件发挥重大作用的,给予1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奖金;

(三)对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侦破案件发挥较大作用的,给予1000元至1万元人民币奖金;

(四)对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侦破案件发挥一定作用的,给予500元至1000元人民币奖金。

第六条 公民和组织举报的行为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因行为线索处置环节属涉密内容,故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