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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博士受聘4年未得编制 提出辞职被扣押个人档案

2018-04-11 14:48:43  华商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女博士受聘榆林学院近4年未给编制如今辞职也不放人

“人员流动是很正常的事,为何学院不给我办离职手续,同时还扣押了我的个人档案。”4月9日,博士毕业后受聘于榆林学院从事教学研究的董珊(化名)说起自身遭遇表示非常苦闷。对此,榆林学院院长许云华表示,校方重视人才,想挽留董珊,如果执意离开也要按照程序办理。

女博士:受聘后编制难落实

今年33岁的董珊,2014年9月博士毕业,受榆林学院人事处招聘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截至目前,榆林学院尚未为其落实事业编制及缴纳养老保险。2017年12月15日,董珊提出离职,先后找过人事处处长3次,另外电话沟通一次,人事处处长给的回复是校长不同意博士离职,为此董珊找到校长。

“校长态度恶劣,没等话说完就把我赶了出来,说他知道这个事情了,让我再找人事处处长。”4月9日,董珊说,榆林学院到目前为止仍然不给她办理离职手续,同时扣押了她的个人档案。

仲裁委:不符合受案范围驳回仲裁请求

无奈之下,董珊申请仲裁。今年3月27日,榆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称,2014年9月,董珊被榆林学院人事处招聘,在榆林学院生命科学研究中心(也称陕西省绒山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从事教学研究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榆林学院承诺董珊工资待遇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薪酬待遇执行,截至目前,尚未为董珊落实事业编制及尚未缴纳养老保险,2017年12月15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董珊向榆林学院提出离职,但对方不予处理。

董珊毕业于南京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2014年9月9日,董珊与榆林学院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榆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董珊接受榆林学院人事处的人事档案管理,应视为董珊与榆林学院之间形成了人事关系,现董珊提出劳动仲裁的请求,因不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裁决驳回董珊的仲裁请求。

校方:重视人才希望能挽留

榆林学院人事处处长姚学慧表示,榆林学院在陕西省高校中属于超编单位,一直以来优先解决高层次人才编问题,但上编手续需根据陕西省事业单位上编程序排队进行。关于养老统筹问题,学校根据国家和陕西省相关文件规定,陕西省事业单位从2014年10月起,开始缴纳养老统筹,对于高层次人才,待其办理上编手续后,学校一次性将养老统筹金缴纳到省养老中心,与已上编人员完全相同,“关于劳动合同签订问题,根据榆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认定董珊2014年9月9日起与榆林学院建立人事关系,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姚学慧表示,为了吸纳人才,学校累计给了董珊20多万元,其中包括一次性安家费10万元,其他费用本是根据服务期六到八年逐步给的,但目的还是为了留住人才,校领导决定一次性给,现在董珊要离职可能就要退还。

(责任编辑:刘敏丹 CN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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