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原告王先生提交了购车发票、合格证、登记证、购置税发票、行驶证、保险费发票、尾灯照片。
奔驰公司:尾灯是开放设计 蚊蝇为使用中进入的
庭上,被告北京奔驰公司称,在王先生没有将涉案车辆提交法庭监控的情况下,不能证实涉案车辆的尾灯内存在苍蝇。
在假设涉案车辆存在苍蝇的情况下,被告北京奔驰公司答辩称,首先奔驰公司出厂的车辆时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瑕疵。涉案车辆在出厂前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王先生在提车的时候进行了包括外观的一系列检查,既然当时没有发现外观问题,证明尾灯并不存在苍蝇。
其次,所谓质量瑕疵,是指出卖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品质,以至于不适合合同目的或致使其价值及效用减少。质量缺陷是指产品质量“未满足与预期或规定用途有关的要求”。不论涉案车辆尾灯内存在苍蝇,均不影响车辆的使用,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质量瑕疵。
最后,尾灯中的苍蝇时使用过程中进入车灯中的,涉案车辆尾灯时有缝隙,不是完全封闭的,尾灯背面会留出相应的空隙,用来散热,蚊蝇完全可能进入。而且蚊蝇具有趋光性,故而在日常中,蚊蝇进入尾灯属于正常现象。原告王先生称苍蝇非常明显,在两年时间内毫不知请,如果苍蝇真的在车灯内存在两年,其尸体应该干化,而不是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中显示的那样。
被告代理人出示尾灯设计图,证明有缝隙。
被告奔驰公司认为,原告王先生如不能证明涉案车辆在出厂时就存在苍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发现自己奔驰尾灯内有苍蝇,王先生认为车辆存在质量瑕疵,故将车辆生产商奔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车辆有质量瑕疵,奔驰公司收回车辆,并双倍返还购车款。4月10日上午,本案在北京大兴法院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