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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物业费纠纷多发 律师:物业公司服务意识不足

2018-04-03 08:56:03    中国网  参与评论()人

上述案件之所以能够被法院减免一部分物业费,业主请求获得认可,此案另一名律师林艳英向记者介绍,案件处理过程中,业主往往理直气壮,但是在诉讼中又不能充分举证,以至于诉讼结果对自己不利。造成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除了日常生活中没有收集物业不达标的证据外,缺乏对举证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也是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在律师看来,正是这些原因造成举证上的困难。“以上述一中院二审的这起案件为例,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不达标的事实客观存在,代理人收集了近期微信群记录、部分业主违章建设照片、乱停车、摄像头毁损等照片,但是对于以往物业服务是否达标,业主并不能充分举证,所以在法院认定的酌减标准上会有一定的折扣。这是我们遇到的第一个困难,第二个困难是诉讼时效,很多人认为物业服务在持续,所以即使物业公司长期不主张物业费也不应该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调整,一审法院就持有这种观点。所以,一审判决只是酌减了部分物业费,而没有支持诉讼时效的抗辩。”林艳英说,二审中的诉讼焦点几乎全部围绕诉讼时效,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中“法院在审理物业公司审理追索物业服务费案件,在适用诉讼时效时不宜过苛”,律师向二审法院提出,此意见恰恰表明物业费同样应该受到诉讼时效调整,只是相对于其他债务案件审查标准相对宽松而已,“本案中,物业公司从未主张过权利,一审和二审过程中也从未提交过催收的任何证据,属于很明显的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二审法院支持了我们的时效抗辩,在一审基础上继续扣减了两年的物业费,物业起诉要求支付10万余元物业费,最后业主只需交纳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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