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5日,当地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成立,但鉴于王正军在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且能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支付死者巨额丧葬费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责任,应对被告人王正军从轻处罚。最终王正军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对于民事赔偿部分,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王正军系在校学生,又未成年,且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力全额赔偿,故酌情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正军的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偿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经济损失9639.3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被告人王正军未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就赔偿部分也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就此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提供判决书 两家人回述事发经过
据警方的初步调查显示,张扣扣杀人的动机,正是因为这起发生在1996年的案件,那么,这起案件已经过去了20多年,也早已判决,张扣扣为什么还会有此举动呢?为了解1996年的这起案件的更多细节,记者来到了当地法院采访,经过沟通,当地法院向我们提供了当年案件的判决书。
通过查阅案件的判决书,我们对当年的案件经过有了大致了解。据判决书显示,1996年8月27日下午7时许,汪秀萍路过王正军家门前时,便给王正军的二哥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引起争吵后,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向汪秀萍争吵并厮打,汪秀萍遂拿一节扁铁在王正军的左额部及左脸部各打一下,王正军即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棒,致汪秀萍倒地后于当晚二十二时许死亡。
案件当事人王富军回忆事发经过
在判决书上我们发现,当年最先与张扣扣母亲发生冲突的是王家的二儿子王富军,那么在王富军的记忆中,当年案件是如何发生的呢?
王自新的二儿子 王富军:
(汪秀萍)走我身边然后朝我吐口水,当时头一次确实没吐上,我就骂了一句,我说疯婆子,然后就过去了嘛。过去,当时我也没回屋,我就还站在那里,然后她返回来又朝我脸上吐口水,我肯定非常愤怒,气愤了,我就扇了她一耳光,然后她就破口大骂。
汪秀萍的男人,张福如和他女儿从家里过来,手里拿了一根扁铁,他的女儿把扁铁交给他母亲,然后朝我兄弟头上打了一下,然后左脸上挨了一下。在被打后,三弟王正军也用木棒往汪秀萍的头部打了一下,汪秀萍随后倒在了地上。
当时她躺在地下了,躺在地下,但是过了几分钟,来了一个车,车灯照了一下,她自己又爬起来,爬起来然后她男的就扶着往回去走嘛。
冲突发生后,村长说,你赶紧把人家这个送到医院里面看。当时王自新说,他把我们老三打的,脸上打的谁去看?最终在村干部的协调下,汪秀萍被送到乡医院进行抢救。
在得知汪秀萍已经死亡后,村干部立即向警方报了案。随后,警方将王家父子三人全部带走进行了调查。公安局通过调查取证,确认是王富军兄弟打的。
采访中我们发现,王富军所说的1996年那起案件的经过,基本上与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一致,然而,对于王富军的这些说法以及法院的判决,张扣扣的父亲和姐姐并不认同。
张扣扣家人不认同当年法院判决:他们家有当官的
(原标题:汉中“2·15杀人案”续:官方通报称嫌疑人对母亲被杀怀恨在心,陕西高院已委托汉中中院合议庭对当年案件再次合议)新京报快讯今天(2月21日)晚间
陕西汉中“2·15”杀人案备受关注。2月19日,重案组37号从汉中南郑区委宣传部获悉,该案3名死者之一王正军,曾在1996年一次冲突中致汪秀萍(嫌疑人张扣扣之母)死亡。
图为张扣扣2018年2月15日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14组居民张扣扣,持刀将邻居王自新(男,71岁)及其长子王校军(47岁)当场杀死,王自新三子王正军(39岁)被刺伤后抢救无效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