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二手车平台辩称,其仅是二手车中介公司,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是受实际卖家委托。而且在检测报告中,平台明确说明检测报告中表明的里程数仅为参考,不对真实里程数作出承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平台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报告中表明的里程数仅为参考,不对真实里程数作出承诺”条款系格式条款,效力应认定为无效,且该二手车平台存在欺诈行为,应当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提示
售车平台负有告知义务
本案中,平台单方免除其在二手车交易中车辆里程数负有的保证真实责任,如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提醒注意或说明该条款,则该格式条款无效。
同时,二手车平台作为具有车辆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检测能力,对其公司所出售车辆的重要情况应当明知,负有向消费者告知车辆真实状况的义务,如果未能准确告知消费者车辆行驶里程数这一重大信息,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涉案车辆,构成欺诈。综上,法院认定该二手车平台存在欺诈行为,应当赔偿消费者相应损失。
案例 3
拒绝支付购车款消费者缺理由败诉
车主郑先生通过“人人车”二手车交易平台出售二手车,其与买方赵先生以及“人人车”平台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赵先生过户时向郑先生支付了90%的车款,“人人车”还出具了《检测报告》。
同日,赵先生委托其他车辆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测,发现“人人车”的《检测报告》与车辆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差异较大,拒绝向郑先生支付尾款。
郑先生起诉要求赵先生和“人人车”共同向其支付购车尾款,赵先生随即对郑先生和“人人车”提起反诉,认为郑先生和“人人车”隐瞒车况构成欺诈,要求郑先生和“人人车”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