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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试用期无业绩的怀孕女员工 被判继续聘用(5)

公司辞退试用期无业绩的怀孕女员工 被判继续聘用(5)
2018-03-08 08:37:06 新京报

一是用人单位无理由解除。随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及用人单位违法成本提高,近三年该院审理的案件仅1起。

二是用人单位提前解散致劳动合同终止。此类案件虽数量不多,但却占女职工败诉案的29%。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中,并不包含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情形。

三是劳动合同在“三期”期间期满,用人单位未依法续延至“三期”期满。审判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并不知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此类案件约占30%,在已审案件中,女职工胜诉率100%。

此外,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主要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解除理由,常见如因劳动者未请假、“旷工达一定天数”等。这类案件中,女职工胜诉机率较高,近三年仅5起案件系用人单位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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