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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试用期无业绩的怀孕女员工 被判继续聘用(4)

公司辞退试用期无业绩的怀孕女员工 被判继续聘用(4)
2018-03-08 08:37:06 新京报

案件审理过程中,林女士主张,签《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时并不知晓已怀孕,若其知晓则不会签,此种情形属于重大误解,应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书系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内容也并无显示不公的情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林女士理应知悉且须承担其签字产生的法律后果,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此类案件,北京市二中院法官表示,即使我国法律法规对孕期女职工施行特殊劳动保护和待遇,员工也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并留存证据,避免让自己处于不利境地。

高龄产妇案增多

北京市二中院统计,2015年至2017年,该院共审理用人单位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争议案59件。其中2015至2016年呈增长态势,2017年明显下降。

从涉案女职工年龄看,高龄产妇案件增多。女职工年龄主要集中在30至40岁间,且因生育“二孩”导致涉高龄产妇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比重增大。

涉案女职工行业主要为办公室文职工作或金融、销售导购等第三产业。从涉案用人单位性质看,主要集中在中小规模民营企业。

从案件裁判结果看,女职工胜诉率超过85%。59起案件中,女职工败诉案仅7件,其中2件因用人单位提前解散致劳动合同终止,5件因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争议发生时间看,多数发生在孕期。法院发现,争议尤其多发生在孕早期,但女职工提起劳动仲裁的时间绝大多数在产期或期满后,这与女性生育周期长、身体恢复慢、抚育新生命投入精力大有关。

“案发原因一是女职工怀孕、生产、哺乳周期较长、投入精力大,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无视女职工权利保护;二是女职工‘’三期”期间长,争议发生率高。”法官介绍,主要分为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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