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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试用期无业绩的怀孕女员工 被判继续聘用(3)

公司辞退试用期无业绩的怀孕女员工 被判继续聘用(3)
2018-03-08 08:37:06 新京报

2015年10月15日,物流公司向她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公司业务调整,员工不同意划转部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半个月后,范女士经诊断为妊娠9周,提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拒。

物流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时并不知道员工怀孕,范女士当时亦未表明。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解除前范女士已处于孕期,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孕期并非“万能保护伞”

法律保护孕期女职工合法权益,但孕期并非女职工的万能保护伞。“法律保护亦有边界,在双方协商一致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情形下,就不能基于怀孕事实,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海淀法院法官提到。

王女士2013年2月20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信息员,双方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手册》载明:未履行请假手续且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视为旷工;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或一个月内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视为重大违纪,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015年8月3日,公司以王女士无故旷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3天后,王女士经诊断妊娠8周,她向公司表明已怀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遭拒。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公司依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与王女士不同,林女士是在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现怀孕。

她于2015年11月3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前台接待,双方签有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6年5月6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赔补林女士10.5万元。3天后林女士经诊断怀孕7周,向公司发电子邮件说明情况,希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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