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正军家庭困难属实,经当庭调解,对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南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军所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鉴于被告人王正军系在校学生,又未成年(1979年4月23日出生,时年17岁),且家庭经济困难属实,现确无力全额赔偿,故可酌情予以赔偿。鉴于被告人王正军在犯罪时尚未满18周岁,且能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支付死者巨额丧葬费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责任,应对被告人王正军从轻处罚。
最终,南郑法院一审判决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由被告人王正军的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偿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经济损失9639.3元(除王自新已支付汪秀萍丧葬费8139.3元外,其余1500元限王自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月19日晚,张福如告诉澎湃新闻,他实际拿到手的现金赔偿只有1500元,“我本来不要这钱,是孩子他舅说孩子还小,上学要用钱,我才拿了。”
张福如称,上述判决后,他曾向汉中中院寄过“状子”,但无下文。具体时间,张福如称他已记不得了。
他提供的由其署名、落款日期为2001年7月13日的“刑事附带民事状”显示,除了提出4.2万元经济赔偿外,张福如还提出要判处凶手死刑,“以牙还牙、以血还血”,并要求“对指示打死死者的王自新判处徒刑”。
在这份“刑事附带民事状”中,张福如明确表示,17岁的王正军“是致死人命的凶手”。而在此次除夕血案发生后,张福如及其女儿表示,“打死汪秀萍的人是王正军的二哥王富军,因为王正军年龄小,不用判死刑所以才出来顶罪。”
陕西汉中“2·15”杀人案备受关注。2月19日,重案组37号从汉中南郑区委宣传部获悉,该案3名死者之一王正军,曾在1996年一次冲突中致汪秀萍(嫌疑人张扣扣之母)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