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未将收到的款项交给单位,全部用于个人赌博挥霍。此外,何某用相同方法,诈骗包括何某在内21位购房人购房款1213万余元,均未归还。
该案发生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71.79万元。2016年3月22日,温州市中级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傅某无期徒刑,并责令其退赔赃款。
一审:万达公司监管不严有过错担责七成
何某将万达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万达公司赔偿其842568元及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系商品房买卖双方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订立的预约协议,在法律性质上仍属于合同,因而应当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万达公司前销售人员傅某利用窃取的盖有万达公司单位公章的空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让何某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系出于诈骗何某钱财的目的而并非系履行推销房产的职务行为,其行为并不具备构成表见代理的要素,同时万达公司亦未收到何某购房款项。
因此,涉案商品房认购协议记载的内容并非万达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不成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
傅某系利用其担任万达公司售楼部置业顾问的身份,借万达公司推出相关购房优惠活动之机,利用其窃取的公司材料行骗成功,万达公司监管失职是傅某诈骗成功的重要因素,万达公司对傅某造成的损失负有过错责任。
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所签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中诸如定金、订立合同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应有重要条款缺失的情节,没有尽到一般注意义务,盲目轻信,也是傅某诈骗成功的因素之一。
最终,浙江省平阳县法院酌情确定万达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何某自担其余30%损失,一审判决万达公司应赔付何某购房款5897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