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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的橘衣男子到底是谁?手机行动轨迹还原案件真相

2018-01-25 08:16:39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同年5月16日,玉环市公安局就该案提请玉环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其中陈文富涉嫌盗窃罪,陈文才涉嫌抢劫罪。审查案卷材料和在案证据后,检察官发现,认定陈文才涉嫌抢劫的现有证据还未达到批准逮捕的条件。由于陈文才是“零口供”,唯一的证据就是陈文富的口供。他承认他们打算一起实施盗窃,但他在门口望风,只看到弟弟进去了,弟弟是否拿刀,在里面干什么,他都不知道。因为没有其他证据,难以确定陈文才就是进屋抢劫的嫌疑人。

作案的橘衣男子到底是谁

检察官发现,二人作案后一同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其中橘衣男子就坐在出租车摄像头能清楚拍到的副驾驶座位,虽然该男子面戴口罩,但通过面部比对,基本可以确定是陈文才。

检察官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零口供”嫌疑人陈文才涉嫌犯罪,但如果直接退查不捕,很可能会放纵犯罪,因此决定引导公安机关就如何锁定陈文才是橘衣男子开展补充侦查:第一,向二人的母亲取证,证实从陈文才身上搜出的手机对应的手机号码为其本人使用,并证实陈文才有一件视频中的橘色衣服;第二,向陈文才的房东取证,证实从陈文才身上搜出的手机对应的号码为其本人使用;第三,调取案发当晚陈文才手机的行动轨迹。

通过补充取证,玉环市检察院认为陈文富供述当晚其与陈文才二人结伙作案的指证,能与当晚陈文才的通话记录、手机行动轨迹及各路口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视频监控轨迹相吻合,足以证实当晚和陈文富一起作案的橘衣男子就是陈文才。

一个被判盗窃一个被判抢劫

那么,陈文才入室后实施的行为是盗窃还是抢劫?

检察官进一步审查案卷,发现现有证据显示,陈文才作案时被害人在现场且清醒,并发出了惊叫声,因而可以排除盗窃罪。同时,被害人陈述进入房间的犯罪嫌疑人戴口罩、手套、持刀、索钱。经辨认,被害人的陈述与之后两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时随身携带的口罩、手套、刀相符,并与陈文富供述一致。再结合被害人当场从隐蔽处交出财物,以及证人(被害人隔壁屋的弟弟)证实被害人求救时的恐慌状态,显然被害人当时是在暴力威胁或恐吓等胁迫状态下,因恐惧才当场交出财物,这些都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因此,玉环市检察院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对陈文富、陈文才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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