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被告蒋胜男辩称,先有《芈月传》小说,后有《芈月传》剧本。蒋胜男是小说《芈月传》的原著作者,电视剧剧本《芈月传》是根据小说《芈月传》改编创作完成。蒋胜男最先是完成小说《芈月传》的创作,其后又接受花儿影视公司的委托根据其小说《芈月传》改编创作电视剧剧本《芈月传》。因此电视剧剧本是小说的改编作品、演绎作品。且花儿影视公司实际认可电视剧是根据蒋胜男小说改编创作完成,实际认可先有小说的事实。双方签订的合同也事先明确约定小说的著作权归属于蒋胜男。《芈月传》小说与《芈月传》电视剧剧本在故事立意、故事结构及人物关系上近似属理所应当。本案中蒋胜男本就是接受花儿影视公司的委托根据自己的小说改编创作电视剧剧本,既然是改编,当然承袭原著小说作品,在人物关系、故事结构方面近似非常正常,也是应有之义。
被告浙江文艺出版社辩称,其按照正常手续及流程出版芈月传小说,与其他被告无任何侵权故意,原告与蒋胜男签订的合同已明确电视剧《芈月传》是蒋胜男小说的改编作品,蒋胜男享有原小说的发表权利,且电视剧片头也明确表明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而成。出版社出版蒋胜男小说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审慎义务,不知道也不可能预知本案诉讼。
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辩称,图书大厦销售的涉案图书来源合法,是从正规渠道进货,不构成侵权,其对销售的图书是否构成侵权无审查义务,且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