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家属获赔143.4万元,与被告达成谅解
案发后,万宁市公安局给付被害人家属赔偿金120.6万元,并达成赔偿协议。万宁检察院于2016年2月26日、27日进行排查询问时,温某某、梁某某、刘某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梁某某、温某某和刘某某及同案犯刘某(另案处理)的家属与被害人陈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梁某某、温某某、刘某某及同案犯刘某的家属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22.8万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万宁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温某某、刘某某殴打被害人陈某某并致其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万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梁某某上诉称,本案应定性为暴力取证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本案被害人可能存在被二次伤害、肋骨骨折的问题。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刑讯逼供嫌犯致死新京报快讯(记者赵凯迪)在侦办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过程中,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琼湖派出所副所长贾胜、民警许磊及两名辅警,刑讯逼供致张某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