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综上,马苏认为,被告人黄毅清公然捏造事实诽谤她本人,且情节严重,已构成诽谤罪。马苏为维护法律权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诉至海淀法院,望判允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