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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人制造爆炸物免予刑事处罚 称并不理解指控

2017-12-30 00:11:19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法院认定15千克烟火药具有爆燃性

赵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冀0133刑初4号)显示,被告人杨风申,男,1938年7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赵县赵州镇南杨家庄村。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9日被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赵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杨风申因该村过庙会,组织部分村民在杨家庄村杨广伟旧家居民区非法制造烟花药被举报。公安干警当场查获用于制造“梨花瓶”的烟火药15千克、“梨花瓶”成品200个(每个瓶内药量约为1.46千克)以及其他原料和工具。经对查获的烟火药鉴定具有爆燃性。

赵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风申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风申的辩护律师杨昱当庭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风申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但他提出,200个成品礼花瓶内的烟火药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被告人不存在在人员集中区域制造爆炸物,被告人制作烟火药不是为了出售谋利或者出于其他违法目的,而是在举办“五道古火会”时进行燃放。被告人杨风申主观恶性较小,只是由于文化水平不高,触犯了刑法。

赵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杨风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终审

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免予刑事处罚

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杨风申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杨家庄村非法制作烟火药15千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杨风申上诉主要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等观点,经查,考虑到杨风申作为非遗传承人,其制造烟火药的目的是为了履行法定传承义务,为在庙会进行烟火表演,制造烟火药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以上等特殊情况,故对杨风申的上诉理由,予以采纳。

关键词:非法烟花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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