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于2017年11月改判被告人田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典型意义】实践中,由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发生在隐蔽场所,侵害方和被害方在体力、智力上存在较大差异,证据上常表现为犯罪嫌疑人不认罪,除被害人陈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现场也缺乏客观证据,给查明事实、指控犯罪带来困难,各地和各部门在证据把握上也经常标准不一。
本案中,西宁市检察机关正确把握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标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提出抗诉并获得改判,确保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罚,体现了对侵害未成年人的零容忍态度,展示了专业的办案水准。
行使监督权打击校园欺凌犯罪
【基本案情】2016年2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在例行走访时获悉,某学院学生金某(女,17周岁)被多名同学殴打、脱衣,欺凌时间长达两小时,十余人围观,并被拍摄视频上传至微信群,但行为人仅被治安处理。检察机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督促公安机关以强制侮辱罪立案侦查。
本案审查逮捕阶段,检察院对2名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对2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并建议追诉1名遗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观护帮教,对多名尚未构成犯罪的涉案未成年人落实训诫、帮教等保护处分措施。同时,通过责令赔偿和赔礼道歉,使未成年被害人获得经济和精神补偿,并为其落实司法救助金和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生活和学习。
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意见,以强制侮辱罪判处5名被告人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其中3名未成年人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诉讼监督权,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打击校园欺凌犯罪;同时贯彻落实特殊保护、双向保护原则,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分级处遇,实现宽容不纵容;并对被害人进行身心抚慰,帮助其获得经济补偿,最大限度降低犯罪带来的伤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构建涉性侵人员执业限制机制
【基本案情】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了林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强制猥亵15岁女学生一案,在指控犯罪的同时,向法院提出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教育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