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元公司对王海的主张不予认可,称王海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核桃不具备补脑健脑功效,其使用的广告语“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不属于虚假宣传。
养元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衡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公函,显示:“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的广告语不违反广告法。
一审判决:科学依据和法律依据均不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六个核桃”牌植物蛋白核桃乳饮料经过国家质检部门鉴定,系合格产品,相应广告语“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确认,也不构成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王海仅查阅中华药典,以其中记载的核桃仁药材的药性和功能,就断定“六个核桃”饮料不具备补脑、健脑的功效,进而认为该产品广告宣传虚假,无论是科学依据还是法律依据均明显不足。
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海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海表示不服,近日上诉到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
相关案例
饮品“六个核桃”实际上不含有六个核桃。
因为这个,消费者龚先生起诉称:他在超市买了一瓶“六个核桃”,产品外包装标示六个核桃,按普通消费者的辨识水平应认为即是每一瓶饮料中含有六个核桃的提取物,但实际上,并没有。
他认为这构成虚假宣传,消费欺诈,于是起诉超市要求退货并赔偿1500元,以及交通费、打印费、误工费600元。
法院认为:“六个核桃”,是养元智汇公司生产涉案商品的注册商标,并非对产品配料核桃数量的描述,龚先生对产品标识理解不当,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