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离异多年意外发现女儿非亲生)
离异多年意外发现女儿非亲生
法院判决前妻返还抚养费,给付精神损失费
红网时刻12月18日讯日前,娄底双峰法院受理了一起案件:娄底的吴先生去医院看望生病的女儿,意外发现女儿的血型与他和前妻的血型都不一样。发现自己辛苦抚养了六年的女儿不是亲生,吴先生将前妻诉上法庭。12月17日,记者了解到,法院酌情判决吴先生的前妻张女士返还抚养费,并给付精神损失费1万元。
吴先生与张女士在2009年9月相识,2010年6月登记结婚,2011年1月生下女儿。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6年1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女儿由张女士抚养,吴先生一次性给付女儿抚养费6万元。今年2月,女儿因病住院,吴先生发现她的血型“有问题”,怀疑女儿并非自己亲生,便询问张女士。张女士承认小吴并非吴先生亲生女儿。3月,吴先生带着孩子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排除吴先生系小吴的生物学父亲。吴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女士返还小孩抚养费6000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本案中吴先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吴某并非其亲生女儿,张女士隐瞒小孩的真实情况,属于对吴先生的欺诈行为,吴先生对小孩没有抚养义务,现吴先生要求张女士返还小孩吴某的抚养费的诉求合理,予以支持。吴先生因实际抚养小孩六年有余,在确认吴某并非其亲生女儿后,不可避免地会给其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张女士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吴先生要求张女士给付一定的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合理,判决张女士给付精神损失费10000元。延伸阅读:母亲离婚后抚养三子20年后七旬老父诉子要赡养费
夫妻离婚母亲抚养三子
廿年后父诉子要赡养费
儿子:年轻时他未对我们尽到抚养义务
法院:对父母的赡养行为基于血缘关系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魏丽娜通讯员席林林、贾蓉慧)父母离婚后,三个儿子归母亲抚养。20多年后,年逾七旬的父亲将三个儿子诉上法庭,要求每人每月支付2000元赡养费。三个儿子称父亲年轻时未对他们尽到抚养义务、关爱义务、有经济能力却未给其创造更好的条件,拒绝支付赡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如存在消极抚养、疏忽关爱的行为,将受道德谴责与法律责罚,但是不能据此免除子女基于血缘关系向父母承担的法定赡养义务。综合考虑父亲的收入状况和三个儿子的经济情况,判决兄弟三人每人每月向父亲各自支付赡养费800元。二审维持原判。
离婚20多年后将三个儿子起诉一审法院查明,张某(1949年出生)与徐某结婚,后生了三个儿子,1994年12月5日二人离婚,当时三个儿子分别21岁、18岁、13岁。离婚协议约定:“三个儿子由徐某负责抚养。生活、医疗、学费由张某负责至20周岁。”之后,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后于2004年6月25日离婚。张某与王某于二人的《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张某、王某共同生有一子,现年15岁。”
年逾七旬的张某将三个儿子诉上法庭,称其患有多种疾病,要求三人每人每月各支付2000元的赡养费,并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用。
法院查明,张某在从化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基础养老金每月191元,张某在村里享有生态林补偿款,补贴账户表显示2015年补偿款是10500元,账册显示2015年另有1491.6元生态林补偿款。张某亦当庭确认,其每年有一万多元的分红收入。一审判决每子月付800元赡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定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作为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不以父母是否离婚、是否共同生活为前提。
身为父母,在子女年幼时,尽到抚养义务并给予关爱照顾也是法定的义务,身为父母同样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父母如存在消极抚养、疏忽关爱的行为,同样是受道德谴责与法律责罚的,但是不能据此免除子女基于血缘关系向父母承担的法定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