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陈远华为和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何某在承包土地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了何某所送位于四川成都一小区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72万余元。
法院查实,陈远华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为他人在承揽工程项目、教学仪器采购、承包土地、职务晋升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多人所送的大额现金、购物卡。在案发前,其主动向一些行贿者退回了部分受贿款。查办陈远华专案期间,专案组收缴陈远华违纪款1237万元。
乌市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远华身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或索取他人钱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本应依法予以严惩,但鉴于被告人陈远华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前已退回部分受贿款,有悔改之意,案发后积极退回全部赃款,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11月6日,乌市中院判决被告人陈远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此案已扣缴全部涉案赃款、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庭一审宣判后,陈远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