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伤后应激障碍属于精神疾病,主要表现为患者的思维、记忆或梦中反复、不自主地涌现与创伤有关的情境或内容,也可出现严重的触景生情反应,甚至感觉创伤性事件好像再次发生一样。
“王家没有表达过歉意,也没有说过赔偿的事情”
11月20日,王慈道涉嫌强奸幼女一案在城步县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11月23日,曾某国拿到了判决书。据其提供的判决书显示,1957年出生的王慈道中专文化,8月30日因涉嫌强奸被警方刑事拘留。9月11日被逮捕,11月10日被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慈道8月29日13时许来到曾某国家,见其女儿小丽一人在家,便对小丽实施了奸淫。法院认为,“王慈道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慈道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对于有关民事赔偿事宜,曾某国说,11月20日开庭前,法官咨询他及律师关于民事赔偿金额诉求,他们的答复是28万元,但王慈道只愿赔偿1万元。法官便要求受害人父亲及代理律师去找寻更多能够支持民事赔偿的证据。
王慈道获刑五年六个月的结果,让曾某国无法接受,他认为在这个案件上法院量刑过轻,并向城步县检察院以及邵阳市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申请书,但被城步县检察院以“王慈道的量刑五年六个月处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不存在使用法律不当、量刑严重畸轻的问题”为由拒绝抗诉。
记者注意到,在这份《不抗诉理由说明书》中,城步检察院认为城步县法院判决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定性明确,量刑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五年六个月的刑期确实判轻了,11岁的女孩子被强奸,对其的损害是非常大的,“奸淫幼儿应该要从重处罚。”徐昕说。对于法院要求受害人及代理律师去找寻能够支持民事赔偿的证据,徐昕则认为没有必要,“判他有罪,就是侵权最明显的证据了。”
徐昕说,在此类案件中,可以主张精神赔偿的,“如果对方不愿意赔偿,那就更应该重判了。”
曾某国说,案发当晚,王慈道和妻子来到家中,除了承认自己所做的事情,并没有说过一句道歉的话,“这么长时间了,王家没有表达过歉意,也没有说过赔偿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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