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丈夫打妻又矢口否认微信短信记录成铁证
2016年12月,李女士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保护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今年1月,法官开庭举行听证。其丈夫谢先生在听证过程中,直言“申请人是我两个女儿的妈妈,我不会想着去伤害她”。可事实上,李女士提供的证据显示,谢先生在微信上向妻子的姐姐承认,自己曾经对妻子实施家暴,也出过轨。此外,谢先生在微信上恐吓李女士,扬言要“杀了你”,“亲手打死你”;在手机短信上,威胁称“只有你死,孩子才是我的”等。
面对言行不一、闪烁其词的谢先生,法官通过巧妙地当庭询问,真相终于得以显露。原本谢先生矢口否认,但在法官针对其短信承认“打了”的内容步步追问下,他最终编不下去逐渐承认扔东西、打人、导致妻子出血等一系列事件。
听证后的第二天,法官裁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禁止被申请人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居住及工作地点的200米内活动。
案例3
分居
丈夫徒手毁铁门因证据不足未获保护令
今年,高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高女士称,“我已和丈夫分居大半年时间,分居期间,他多次口头恐吓、威胁、骚扰我,今年5月份的时候,他到我家,徒手拆除外铁门,我和我爸妈都感到十分害怕。”当天,法官对此案举行听证,高女士丈夫徐先生在听证上称,“那天,妻子和亲属到我小区骚扰我,还侮辱、诽谤我,我报警了,后来,我的电脑被妻子拿走了,我找她要,她不给。我去她家,她不让我进,我就把门踢坏了。”对此,高女士回应称,后来把电脑还给其丈夫徐先生了。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高女士仅提供了家外铁门遭毁的照片,仅证实徐先生对物实施了暴力行为,而非对人实施暴力行为,且听证上双方又确认毁铁门的缘由,毁铁门后也未发生其他争执,高女士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来自徐先生经常性的谩骂和恐吓,高女士的情形并不符合法定条件,法官驳回了高女士的申请。
案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