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院认定的事实,2017年5月3日19时许,金某(另案处理)饮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沿武汉市新洲区阳福线自北向南行驶至紫薇都市田园景区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随后离开现场。4日凌晨3时许,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器对金某进行酒精浓度测试,显示金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根据相关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驶。民警随后依法采集金某的血液样本,并保存于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阳逻中队办案区物证保管室内等待送检。
4日早晨,金望明考虑到其胞弟金某系国家工作人员,恐其弟触犯刑律,遂从自己体内抽取一试管血液,并随身携带至新洲区阳逻街,将血液交给曾在阳逻交警中队当过协警的刘海松,让其帮忙稀释金某的血液样本。当日上午,刘海松找到在阳逻警鑫修理厂负责交通事故施救和拖车的工作人员罗焱长,向其提出帮忙稀释金某血液样本的要求,并将装有金望明血液的试管交给罗焱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