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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被押456天后改判无罪 家属索赔2.3亿获赔15万

2017-11-15 07:43:19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获14.9万元国家赔偿

江先路于2016年4月30日去世。同年10月17日,赵璟娅以其与江先路之子江惠捷作为主体,向一审思明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赵璟娅的申请内容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55.2万元、医疗费等43万元、死亡赔偿金近129万元、精神损失费200万元、因冤案造成的经济损失约2.2亿元以及律师费等,总计约2.3亿元。

2017年2月,思明法院作出决定,支持江先路家属提出的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4.9万余元,同时驳回了其他赔偿请求。

思明法院认定,江先路被错误羁押456天,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应获得人身自由赔偿金110488.8元(456天242.3元/天)。此外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8671.08元。江先路家人对这一结果存在异议,向厦门中院再一次提出国家赔偿申请。11月9日,赵璟娅接到厦门中院出具的决定书,维持思明法院的赔偿决定。

赵璟娅表示,厦门东妮娅的倒闭,与江先路被羁押存在关联,且至今仍有数百名员工的工资未支付。其表示,将于近日向福建高院提出申诉。

(责任编辑:陈倩 CN030)
关键词: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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