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的诉求主要就是一点,那就是认为一二审法院对于责任认定以及责任分配的比例有问题。我们认为再审申请人这边是不应该承担任何过错责任,所有的过错责任应该都在银行这一块。我的委托人在办理银行卡以及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过程中,没有过错。而且对于开通网上银行是不知情的,只是银行工作人员代他签了字,伪造他的签名,并且将U盾交给了另案的犯罪嫌疑人。
最终,银行工作人员因犯诈骗罪而被判刑,而储户的损失却一直无法挽回。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聘请了律师向第二巡回法庭递交了再审申请书。
按照巡回法庭的工作原则,所有案件随机分配,这个案件被分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骆电身上。而在以往,法官承办哪起案件都是由审判庭领导进行分配的,承办法官所在的合议庭成员一般都是相对固定的。随机分案和随机组成合议庭作为巡回法庭去行政化的创新之举,降低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案件首先进入的是再审审查阶段,作为案件的承办人,骆电是合议庭的审判长。案件若是提起再审,他将会成为再审判决书的直接签发人,而来巡回法庭之前,裁判文书的签发权在审判庭庭长甚至在法院领导手中,这不由得让他感到了肩上的责任重大。
一开始,骆电认为此案的判决并没有太大的问题,也可以不更改判决结果,结果在跟合议庭合议的过程中,其中一个合议庭成员认为判决对储户不公平,“她说个人不应该承担这么大的责任,个人在银行面前显得很弱小,而且储户年龄偏大,运用新科技有一定的困难。我觉得提得很好,既然案件争议这么大,我们就提交主审法官会讨论,结果提交主审法官会讨论之后,绝大部分意见认为这个案件应该提审。”案件进入再审的审理阶段,原被告双方关注的焦点又重新回到了那个小小的U盾上,储户的U盾当年为什么会落在了银行工作人员的手中呢?
原审判决查明,2011年6月28日,这位名叫伊立军的储户来到储蓄所,在一系列业务单据上签了字,其中一张就是开通网银的申请书。据此,二审判决认定,“储户伊立军在开通网银的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同时,该申请书上以加大字号体提示:‘您已经开通网银并领取U盾,凭U盾可办理网上转账、汇款等业务。请您妥善保管U盾,切勿交给他人,并牢记网银U盾密码,切勿泄漏。’但伊立军没有注意该申请书记载的内容,没有向盘锦工行工作人员索要网银U盾。”
骆电法官认为银行工作人员有两个义务,一个是提醒客户拿U盾,作为工作人员应该很清楚U盾的作用。另外一个,即使当时没有让客户拿走U盾,他也应该妥善保管,不应该交给其他的任何人员。因此,储户的过错在其中并没有那么大,同时,储户的代理律师还出示了一份银行的U盾交接单,交接单上储户伊立军的签字经鉴定,并非他本人所签。
庭审结束,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合议,此时,合议庭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储户对款项被犯罪分子通过网银转走应当承担1%的责任,银行应承担99%的责任。这起案件经过再审审查和再审两个阶段,前后四个月时间,审判长骆电对案件的审查和审理都起了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