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公公强制猥亵判其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张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因张某的供述与儿媳妇陈述、证人证言、通话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不符,且张某对其辩解并无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合议庭对张某的供述和辩解不予采信。
儿媳妇的陈述与张某通话记录、视听资料、微信截图、伤情鉴定等均一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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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医院住院记录,能够证明儿媳妇于2016年7月15日被医院确诊为脑神经官能症、左肩外伤,所以对辩护人的辩解,不予支持。
经查,张某在得知鉴定结果后并未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且并未在庭审中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所以对辩护人此项辩解,不予支持。
辩护人辩称认定张某无罪的证据(即儿媳妇衣服上是否粘有蛋糕)因无法鉴定而没有采纳。儿媳妇衣服上是否粘有蛋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所以对辩护人此项辩解,不予支持。
2017年5月,兴城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该批指导案例分别是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骆某猥亵儿童案以及于某虐待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