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汪某供述,事发当天所发生的事情,当时并没有其他人知道。
公诉人:当时你在学校生下小孩这个事情有没有人知道?
被告人汪某:当时不知道,后来去了黟县,他们才知道的。
法庭上,汪某也对当时为什么会掐住婴儿的脖子向法庭作出陈述。
辩护人:你当时为什么会有掐脖子的举动?
被告人汪某:就是把他拖出来,拽着他的脖子,剪脐带。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用暴力手段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