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平台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
对于用户不同意服务使用协议就不能使用微博,范辰律师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规定,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或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者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如果经营者有此行为,则属于垄断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范辰称,新浪微博在及时网络发布平台领域,显然具有支配地位。新浪规定,用户不同意微博平台的服务协议就不能使用微博,显然属于涉嫌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钟兰安律师也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微博平台的相关规定,有违“自愿、平等、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微博平台应当依法经营,充分尊重使用者包括作者和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
他称,微博平台对其他同业竞争对手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积极采取法律途径维权,而不应当对使用者采取限制其权利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这种错误的方式,不可能达到维权的目的。
朱巍则认为微博此举不涉嫌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用户可以使用的发布平台很多,比如微信公众号、百家号、头条号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