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认为,吉利公司生产、华杰公司销售的车辆安全气囊存在严重的设计缺陷及产品质量问题;事发路段存在安全隐患,未合理设置警示标志,现场无管理人员,施工方正龙公司有过错;业主方三垟街道存有选任过失,没要求施工方做好安全保障措施;管理单位瓯海行政执法局没督促施工方做好安全警示措施,存在管理失职。
气囊启爆鉴定属正常
车辆生产商销售商无责任
为了能明确责任,根据王某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此交通事故中安全气囊是否应该启爆和车辆底盘部件损坏是否由施工路面铺设钢板造成进行鉴定。
经鉴定,涉案吉利轿车驶经事故路段时,车辆底盘正面与路面铺设的钢板端面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底盘机件等损坏,并在左下摆臂留下碰撞变形凹痕,该轿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安全气囊应该启爆,属于正常启爆。
法院经审理认定,吉利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车辆已经各项检测,并不存在设计缺陷;华杰公司在销售时已将有关安全气囊的安全注意事项告知王某。所以,车辆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提供证据显示
道路业主方管理方也无需赔偿
此案庭审中,瓯海行政执法局提供了项目立项审批表、日常巡查管理记录表等,以证明该局已尽到管理职责,已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警示措施。
同时,三垟街道也提供了项目投标备案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保安服务合同等,以证明街道作为业主方没有选任过失,而且已要求施工方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就此,法院认定,三垟街道作为涉案施工工程的业主方通过招投标程序选定施工方,施工方取得了施工许可证,并且已要求施工方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存在过错。而瓯海行政执法局属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构成民事侵权责任主体。所以,瓯海行政执法局、三垟街道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路段铺设钢板不平整
施工方承担30%赔偿责任
排除了车辆生产商、销售商,和施工路段的业主方和管理单位的责任后,施工路段的施工方是否有责任?
经法院认定,根据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正龙公司作为施工方,在施工路段铺设了钢板、放置了反光锥,但铺设的钢板未与路面保持平整,存在变形、上翘情形,鉴定报告已认定涉案车辆底盘正面与路面铺设的钢板端面发生碰撞使安全气囊启爆。所以,正龙公司对此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