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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资格却“借名”购房……这些行为都有赔本的风险

2017-09-15 08:01:56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案例2

规避“限购令”,“合伙买房”吃了大亏

张某欲在广州投资房产,但不具有购房资格,遂找到有购房资格的朋友李某,协商以其名义购房,一人出钱、一人出“人”,日后房屋收益以7 3比例分成。

2013年6月,李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萝岗区某花园小区商品房一套。张某实际支付了首期款及相关费用,并每月还贷。

2015年初,开发商通知李某收楼。李某要求张某先行向其支付10万元,才同意前往办理收楼手续。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产生纠纷。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退回张某代付的首期款32万元、相关费用3万元及按揭还款8万元,获得法院支持。李某无力偿还银行后续按揭贷款,开发商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代李某向银行偿还贷款78万元。

此后,开发商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李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30多万元,最终获得支持。

风险提示

广州仲裁委提醒,“一房两卖”有风险,卖家反价,买家有权主张房屋差价损失或违约金,卖家可能因两头违约受到双重惩罚。“违约方无法主动解除合同,如果因反价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的损失不限于违约金,很可能就是房屋差价”。

同时,市民在买房时一定要查看涉案房屋是否已网签,签订合同后,也要尽快办理网签手续,以保证自身权益。

风险提示

广州仲裁委提醒:此种“借名买房”的交易方式,双方一旦发生分歧,极易产生纠纷。对双方来说,都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往往都受到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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