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先生说,他找过多次后,对方返还了4万元,但他希望“汪律师”把剩下的2.8万元也还给他。
付先生出示手写收条
9月13日上午,新文化记者在付先生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上看到,合同章为“长春市天平法律服务所”,但乙方处手写的是“长春市天平法律”,后面是印刷字“事务所”,合同中写明了1.8万元代理费与2000元差旅费。
记者还看到了一张手写收条,内容为“今收付??补交的案件代理费人民币68000.00元……”落款处收款人为汪姓律师,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
昨天下午,记者拨通了长春市天平法律服务所电话,但对方并未接受记者采访。
“汪律师”是什么身份?
9月13日下午,新文化记者联系到“汪律师”,对于其是否有律师资质、是否是长春市天平法律服务所的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补签收条是否合法,以及为何名片与合同章是两家公司、是否有相关收费发票收据、在委托代理合同之外手写收条收取代理费是否合理等问题,“汪律师”称相关法律部门正在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不便透露。
记者随后反复追问以上问题以及“相关法律部门”是什么部门,“汪律师”均未正面回应。
他称自己已经退还付先生4万元,还称付先生的儿子说其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事情还在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