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后奸污女子尸体走投无路打电话报警
梁某承认,他把苏玲勒死后,和苏玲发生了性关系。
“我怕留下自己的精子作为罪证,就把牙膏挤到苏玲的阴道里,又怕她没有死,就又用纸巾沾水塞住了她的鼻孔,用纸巾沾水盖住了她的嘴,我又怕屋里有异味被人发现,就又用洗发水、沐浴露洒在她头上和身上。”梁某称,他拽苏玲的脚想把她拽到卫生间,但拽到地上后就没有力气了,“我用沙发套盖在她身上,用枕头盖住面部,用床单蒙在她身上。”
之后,梁某把苏玲三四部手机都关机了,从苏玲包里找到钱包,拿了173元钱,叫了外卖。
吃完饭后,梁某把自己的银行卡和上网卡藏在厨房的排油烟机罩上面,用纸写了一封遗书,“遗书内容大概是我对不起林琳和亲人,我犯下了杀人罪,自己也不想活了。”
零时左右,梁某去网吧上网,之后去找林琳,但林琳不见他,“我就用微信告诉她我杀人了,是勒死的,林琳不相信,也不搭理我,我就找了家旅店睡了四个小时的觉。”
2016年8月11日下午,梁某走投无路,拨打110报警。
故意杀人和侮辱尸体数罪并罚被判死缓
2016年12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梁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并侮辱尸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且应数罪并罚。
经查,2016年8月10日23时许,梁某以按摩为由,将31岁的苏玲骗至其承租房内,趁其不备使用腰带勒缠苏玲颈部数分钟致其死亡。之后后,梁某奸污苏玲尸体。
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认定梁某犯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梁某赔偿苏玲家人丧葬费二万六千七百二十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