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综合上述因素,按照30万元的标准酌定赔偿数额已能弥补朱庆福就本案林志颖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朱庆福还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和公证费,公证费5000元全额支持,律师费酌情支持4万元。
“单幅摄影作品被侵权赔偿如此高的数额,在以前是没法见到的。这可能是国内迄今为止,单幅摄影作品被侵权,法院判决的最高赔偿数额。”黄舟雄曾办理过多个摄影著作权案件,自己也是摄影爱好者,多个作品在国际大赛上获奖。
黄舟雄说,2010年以前,摄影作品被侵权也经常会出现,而赔偿没有明确标准,多是参照报社稿酬标准,“非常少,几十块钱一幅。”
澎湃新闻注意到,1990年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关于法定赔偿的规定。
2010年2月26日《著作权法》经过修订通过,并在当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即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举证太困难,司法机关以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确定赔偿数额的案件非常少见,原因在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通常难以确定。”黄舟雄说,“所以,法定赔偿成为确定赔偿金额的最常用的手段。”
摄影著作权有哪些权利?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林志颖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微博平台向不特定微博用户传播,其在发布涉案微博配图时未为朱庆福署名,其应当意识到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构成侵权。林志颖的前述行为已经构成对朱庆福涉案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法院认定林志颖的行为侵犯朱庆福的摄影作品四项权利,从法律角度而言,摄影著作权有哪些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摄影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方面。
其中,人身权包括:1、发表权,即决定摄影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摄影作者身份,在摄影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决定公开身份的可以署本名或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字,决定不公开身份的可以署化名或不署名;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摄影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摄影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